校友会章程

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分会章程 2022-0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为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校友自愿联合、隶属于内蒙古大学校友会,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是群众性社会团体,统筹、组织和开展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校友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学院与海内外校友之间、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和情谊,促进教育、科研和文化各方面的交流;弘扬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校友事业开拓与创新、为学院的繁荣与发展、为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本分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内蒙古大学南校区艺术楼116室。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4号   邮编:01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学院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自治区和国家建设及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开展海内外校友科技协作、文化交流和组织联谊活动;

(四)负责收集校友动态信息,加强信息档案建设管理工作

(五)办好校友分会网页,搞好维护管理工作;

(六)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类别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校友;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分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校友:

(一)凡属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毕业的历届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文研班学生、委培生、夜大生、函授生、进修生以及曾在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工;

(三)内蒙古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

(二)执行本分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协助本分会筹集校友基金;

(六)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尽可能利用自身条件或自身的社会影响,为母校学生的实习、社会调查、就业和教师的科研活动提供方便;

(八)努力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与母校的联系,积极促进并参与母校与地方的产学研合作,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多做贡献;

(九)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分会宗旨或损害本分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学院资助;

(三)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分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制度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管理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内蒙古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分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上报报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报内蒙古大学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报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经报内蒙古大学校友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报内蒙古大学校友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9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报内蒙古大学校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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